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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涛与罗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罗春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含馥,耒阳市灶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兰,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钟发青,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住湖南省耒阳市,系罗春兰配偶。委托代理人伍峥荣,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罗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涛以与被上诉人罗春兰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涛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吴 敏代理审判员 周春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丽校对责任人:文 芳 打印责任人:陈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