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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冯云松与华仁军、丁明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松,华仁军,丁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78号申请执行人:冯云松,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华仁军,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天长市驰宇集团董事长,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丁明娟,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大酒店会计,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仁军、丁明娟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仁军、丁明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6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