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竹青苗圃、张基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3080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吴光庆、王国锋,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竹青苗圃。法定代表人:张基木。被告:张基木。被告:揭婷婷。被告:吴健民。被告:诸葛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竹青苗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