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业栋与王艳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业栋,王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史业栋。被执行人王艳美。本院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艳梅所有的坐落于临淄区官道社区(名仕庄园)9号住宅楼010302室、临淄区牛山路198号院内3号楼198-2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艳美所有的坐落于临淄区官道社区(名仕庄园)9号住宅楼010302室、临淄区牛山路198号院内3号楼198-2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