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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业栋与王艳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业栋,王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史业栋。被执行人王艳美。本院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艳梅所有的坐落于临淄区官道社区(名仕庄园)9号住宅楼010302室、临淄区牛山路198号院内3号楼198-2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艳美所有的坐落于临淄区官道社区(名仕庄园)9号住宅楼010302室、临淄区牛山路198号院内3号楼198-2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