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谭桂英与邓晓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英,邓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谭桂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执行人:邓晓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作出的(2015)韶乐法乐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邓晓亮应在2015年12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谭桂英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200元及诉讼费1300元,共计人民币68500元。但被执行人邓晓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晓亮的银行存款69427.5元(含执行费92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