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苍南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苍南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苍南县龙港塑料有限公司,陈庆如,黄苏莲,鲍克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叶细仙。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鲍克挺。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层。代表人:徐文华,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鼎盛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庆如。原审被告:陈庆如。原审被告:黄苏莲。原审被告:鲍克挺。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苍南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塑料有限公司、陈庆如、黄苏莲、鲍克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苍南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对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的请求不予准许,并再次书面通知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88655元,但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仍未按期预交,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宏发铜业有限公司、苍南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