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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与杨立军、陈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杨立军,陈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415号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南路59-65号。经营者:周伟桥。被告:杨立军。被告:陈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杨立军、陈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杨立军、陈宇君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1元,依法减半收取185.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人民陪审员  蒋栋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