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与杨立军、陈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杨立军,陈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415号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南路59-65号。经营者:周伟桥。被告:杨立军。被告:陈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杨立军、陈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杨立军、陈宇君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1元,依法减半收取185.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大唐伟桥装潢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人民陪审员 蒋栋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