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吴成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13号被执行人吴成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59,户籍所在地恩平市。被执行人吴成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吴成琛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执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