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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强与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373号原告李强,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军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