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强与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373号原告李强,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军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