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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邢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928号原告邢某,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石佛镇石佛村。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