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合申请执行王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王铁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刘合,男。被执行人王铁臣,男。申请执行人刘合与被执行人王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王铁臣给付欠款本金30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3元。刘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