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3民初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T某与丁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AKAHASHISHIGEKI,丁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303民初第5307号原告TAKAHASHISHIGEKI,日本国籍。委托代理人唐江涛,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甲。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要点: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育有一女丁某乙,由原、被告共同在深圳抚养成长。因被告无工作及收入来源,无力承担女儿的大学教育费用。为了女儿能有更好的教育环境,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女儿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为了给女儿更好的教育环境,被告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原告。案件相关事实一、被抚养人基本情况。被抚养人丁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深医[2015]物鉴字第2235号)鉴定意见:支持TAKAHASHISHIGEKI、丁某甲与丁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二、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状况。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深圳共同生活。三、被扶养人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原告主张自己在深圳经营一家公司,有稳定的收入及固定居所。原告主张抚养权。被告认可原告的说法,并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原告。裁决理由和结果本案属抚养关系纠纷。被告有稳定的收入,并愿意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可以为被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及情感呵护。并且,被告亦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原告。综合原、被告生活状况以及被扶养人目前的生活情况,从有利于小孩成���角度出发,被扶养人丁某乙归原告抚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TAKAHASHISHIGEKI与被告丁某甲所生育的女儿丁某乙由原告TAKAHASHISHIGEKI抚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黄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