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肖×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人肖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东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肖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一千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