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戴建兴、李继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戴建兴,李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刘玖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秀龙,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戴建兴,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龙泉。被执行人:李继国,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戴建兴、李继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建兴、李继国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戴建兴、李继国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