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异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城关镇杜家村一组,农民。第三人李某某,女,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郭某某系郭某某之母。第三人谢某某,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郭某某系郭某某之妻。第三人郭某某,男,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郭某某系郭某某之父。第三人郭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郭某某系郭某某之女。第三人郭某,男,192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郭某某系郭某某之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谢某某、郭某某、郭某、郭某某、李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称,郭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纷一案,2011年9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蒲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郭某某欠申请人郭某某70000元,郭某某自愿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付给申请人10000元,至2012年4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另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申请人负担。现该调解书已生效,郭某某于2015年5月去世,被执行人依法继承郭某某的财产并承担债务,但被执行人却未按协议内容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由上述法定继承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明,郭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蒲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为借款70000元、受理费8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5月因病死亡,申请执��人郭某某以谢某某、郭某、郭某、郭某某、李某某为郭某某继承人并继承了郭某某的遗产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以上案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相关遗产及其价值和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的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某某死亡后,由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应属于变更被执行人并非追加被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该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某的具体遗产,更没有证据证明各第三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因此郭某某请求追加谢某某、郭某、郭某、郭某某、李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追加谢某某、郭某、郭某、郭某某、李某某为被执行��的请求。如不服本规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宝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