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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银新与刘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新,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周银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海华,律师,律师,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刘志军。周银新与刘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银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志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银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银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6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