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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7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7刑初7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灯光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S2**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唐亚江从感城镇陀头村开往公爱农场十队方向,车辆行至东方市公爱农场十队路段处适遇当事人叶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4Z**号二轮摩托车从对向行驶而来。两车会车时,因当事人叶某某驾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叶某某和被告人唐某某及乘车人唐亚江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与当事人叶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84㎎/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声明书等;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技术检验分析意见、车辆碰撞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灯光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S2**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唐亚江从感城镇陀头村开往公爱农场十队方向,当车辆行至东方市公爱农场十队路段处适遇当事人叶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4Z**号二轮摩托车从对向行驶而来。两车会车时,因当事人叶某某驾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叶某某和被告人唐某某及乘车人唐亚江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84㎎/100ml。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和当事人叶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声明书等;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技术检验分析意见、车辆碰撞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灯光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符致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拾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