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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肖彩红与王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红,王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68号之一原告肖彩红,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员工,住永安市。被告王健康,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州机务段永安运用车间求援列车职工,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彩红与被告王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闽0481民初368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原告肖彩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帐号中的人民币存款377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肖彩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肖彩红工商银行帐号中的人民币存款377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