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肖彩红与王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红,王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68号之一原告肖彩红,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员工,住永安市。被告王健康,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州机务段永安运用车间求援列车职工,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彩红与被告王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闽0481民初368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原告肖彩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帐号中的人民币存款377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肖彩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肖彩红工商银行帐号中的人民币存款377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