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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18-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61岁。被告王某某,男,汉族,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栋名下的雪铁龙***豫B*****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的位于**市**路******院*楼*单元*号,建筑面积76.5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振玲审 判 员  张 玥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