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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盛男与王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盛,王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090号原告刘盛男,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晓蕾、崔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禹,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男与被告王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盛男位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某街x号,建筑面积为395.07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樱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