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高永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萧县风尚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高永,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萧县风尚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85号原告:梁高永,居民。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杨清,职务董事长。被告:萧县风尚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王巧巧,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高永与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萧县风尚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高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萧县风尚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高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高永负担。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