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潘顺香与杭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香,杭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363号原告潘顺香。被告杭秋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228号。负责人胡仲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顺香与被告杭秋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顺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潘顺香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顺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顺香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