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516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黄拥军,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