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丽波与冯小卫、应巧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波,冯小卫,应巧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360号原告:王丽波。被告:冯小卫。被告:应巧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波与被告冯小卫、应巧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波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