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丽波与冯小卫、应巧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波,冯小卫,应巧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360号原告:王丽波。被告:冯小卫。被告:应巧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波与被告冯小卫、应巧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波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