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姚春雪与山西盛唐图片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雪,山西盛唐图片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雪,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太钢节能绝热材料制品厂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山西盛唐图片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2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盛唐图片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零三百一十三元(包括欠款二十五万八千元、利息三千二百九十五元、诉讼费五千一百七十元、执行费三千八百四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