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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作法与张义堂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作法,张义堂,李国桂,张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郝作法,男,生于1955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张义堂,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国桂,女,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现住址不详。被告张雪丽,女,生于1993年6月20日,���族,住址同上,现住址不详。原告郝作法与被告张义堂、李国桂、张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作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义堂、李国桂、张雪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作法诉称,2013年9月,被告张义堂说家中经济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要求借款,因双方原为同事,原告便于2013年9月9日借给被告张义堂款项27万元,被告张义堂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如偿还不清,用张义堂、张雪丽父女购买的恒大绿洲18-1-2004房产抵偿,并将购房合同、交款单据交由原告保存。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义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2014年10月30日,被告张义堂重新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下欠借款22万元,并用张义堂、张雪丽父女购买的��大绿洲18-1-2004房产提供担保。但被告张义堂未能偿还,后失去联系。被告张义堂、李国桂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2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义堂未提供答辩。被告李国桂未提供答辩。被告张雪丽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郝作法与被告张义堂原系同事关系。2013年9月9日,被告张义堂向原告郝作法借款27万元,原告郝作法提供被告张义堂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至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还清,如偿还不清,用张义堂恒大绿洲18-1-2004房产抵偿,决不反悔,购房手续(合同、收款单据)交由出借人保存。借款人张义堂、张雪丽2013年9月9日。”购房合同记载购房人为:张义堂、张雪丽。张义堂与张雪丽系父女关系,原告郝作���认可借据中“张雪丽”的签名由张义堂代签。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义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2014年10月30日,被告张义堂收回原借据重新给原告郝作法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如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还不清,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用张义堂、张雪丽名下的恒大绿洲18-1-2004房产提供担保。购房合同交由出借人保存。借款人张义堂、张雪丽2014年10月30日。”原告郝作法认可借据中“张雪丽”的签名由张义堂代签,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张义堂失去联系,原告郝作法遂于2015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张义堂、李国桂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郝作法提供的借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婚姻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郝作法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张义堂欠其借款2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借据中约定“用张义堂、张雪丽名下的恒大绿洲18-1-2004房产提供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且借据中“张雪丽”的签名由张义堂代签,被告张雪丽即非担保人,也非共同借款人,因此,原告郝作法要求被告张雪丽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据中约定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月息2%的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该债务发生于被告张义堂、李国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张义堂、李国桂、张雪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义堂、李国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作法借款22万元;二、由被告张义堂、李国桂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郝作法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郝作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张义堂、李国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