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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56号。被执行人张立勇。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作出(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46-1号民事裁定,查封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28号航空大厦地下1层-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因申请财产保全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融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28号航空大厦地下1层-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