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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71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福泉市。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化名“林君妃”,隐瞒已婚的事实,以“要与被害人结婚”为由获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骗走其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价值共计10698.24元)及现金6000元。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97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物证假离婚证��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