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显珍诉曲占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显珍,曲占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辖1号原告王显珍,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曲占友,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北段怡安小区。2015年12月10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郊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将原告王显珍诉被告曲占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移送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桦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遂报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4年12月30日,原告王显珍在佳木斯市中恒热电有限公司工作时,遭受伤害,并于同日入住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佳木斯市郊区龙实路1号的佳木斯市中恒热电有限公司内,本案被告曲占友的住所地为桦川县悦来镇苏村永发屯,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支公司的住所地为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北段怡安社区,故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桦川县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原告王显珍选择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故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二、指定王显珍诉曲占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风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强代理审判员 孙应白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