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明才与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才,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190号原告陈明才,男。被告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卫国,职务主任。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予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陈明才负担。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人民陪审员 刘 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