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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叶某、潘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10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羁押),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无业。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羁押),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无业。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羁押),2015年6月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某,无业。2010年5月23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年7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8月18日转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12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叶某、潘某、庄某、朱某甲经预谋,由被告人叶某、潘某租赁被告人庄某、朱某甲共同出资购买的水泥船开设赌场,被告人庄某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朱某甲负责开船。2015年5月初至5月12日,被告人庄某、朱某甲将该船停泊在昆山市淀山湖镇金雁路北侧河道内,被告人叶某、潘某在该船上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庄某、朱某甲累计收取租金人民币20000余元。201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在该船上再次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人民币60000余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3300元。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庄某至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4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甲、庄某均起次要作用,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叶某、潘某、庄某、朱某甲经预谋,由被告人叶某、潘某租赁被告人庄某、朱某甲共同出资购买的水泥船开设赌场,被告人庄某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朱某甲负责开船。2015年5月初至5月12日,被告人庄某、朱某甲将该船停泊在昆山市淀山湖镇金雁路北侧河道内,被告人叶某、潘某在该船上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庄某、朱某甲累计收取赌船租金人民币20000余元。201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在该船上再次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人民币60000余元、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3300元。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庄某于2015年7月21日下午至昆山市公安局淀山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查明,公安机关已收缴查获的赌资及麻将牌1副、骰子1副、庄风箱2个、赌船1艘。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处扣押了人民币18500元(含5月12日当天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3300元);从被告人朱某甲处扣押了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张某、薛某、吴某、朱某乙、陆某、周某、单某、孙某、梁某、侯某、许某、王某、万某、刘某、沈某、王某甲、李某、吴某、徐某、冯某、董某、陈某、王某乙、林某、许某甲、吴某甲、李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周某乙、孙某甲、陈某丙、张某、刘某甲、孙某乙、潘某甲、何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记账照片,江苏省暂扣款、罚没款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4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甲、庄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叶某、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叶某、潘某、朱某甲、庄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处扣押的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元,其中一万三千三百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元作为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从朱某甲处扣押了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之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陆 静人民陪审员  邵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