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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寻衅滋事罪、龚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刑初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甲,绰号“龚某”。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辩护人季国平,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永琪,曾用名黄琪。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史某甲,绰号“国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在鹄、代理检察员何正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甲及其辩护人季国平、被告人黄永琪、史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史某甲与被害人赖某甲等人在监利县柘木乡“好某某KTV”666房内喝酒唱歌,赖某甲(已判刑)用水果刀将饶某甲捅成重伤。龚某甲为替饶某甲出头,打了赖某甲一耳光,随后赖某甲离开现场。龚某甲追赶至KTV楼下未果,准备找人报复赖某甲,在一旁的被告人史某甲电话帮龚某甲邀约黄永琪等人来帮忙。15时许,黄永琪、张某甲、毛某(均另案处理)开车来到“好某某KTV”,龚某甲指使黄永琪去砸赖某甲的房子,黄永琪等人驾车前往赖某甲家,由史某甲为其带路。途中,史某甲发现赖某甲车牌为粤N的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停在路边,便告知黄永琪等人,黄永琪等三人下车将该车的挡风玻璃和轮胎毁坏后,驾车来到赖某甲家中,将其家中门窗、电视机等砸坏后驾车逃离现场。19时许,龚某甲又安排召集近百人,乘坐约二十辆车开往赖某甲家中讲狠。经监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别克牌商务车和房屋损失合计4625.00元,二、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龚某甲伙同卢某甲、龚某乙、龚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白螺镇红山村狮子山旁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半个月,每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五元起注,每注场面达几百元至数千元,通过定点和打杆子的方式非法获利,长期进行赌博活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逞强斗狠,任意毁损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史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龚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龚某甲在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中有坦白的量刑情节;2.在寻衅滋事罪中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3.在寻衅滋事罪中近百人的人数不应作为增加被告人龚某甲量刑的情节。被告人黄永琪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史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5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史某甲与被害人赖某甲(已判刑)等人在监利县柘木乡“好某某KTV”666房喝酒、唱歌,赖某甲用水果刀将饶某甲捅成重伤。龚某甲为替饶某甲出头,打了赖某甲一耳光,随后赖某甲离开现场。龚某甲追赶至KTV楼下未果,准备找人报复赖某甲,在一旁的被告人史某甲打电话帮龚某甲邀约黄永琪等人来帮忙。同日15时许,被告人黄永琪和张某甲、毛某(均另案处理)开车来到“好某某KTV”,龚某甲指使黄永琪去砸赖某甲的房子。黄永琪等人驾车前往赖某甲家,由史某甲为其带路。途中,史某甲发现赖某甲车牌为粤N的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停在路边,便告知黄永琪等人,黄永琪等三人下车将该车的挡风玻璃和轮胎毁坏后,继续驾车来到赖某甲家中,将其家中门窗、电视机等砸坏后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9时许,龚某甲又安排召集近百人,乘坐约一、二十辆车开往赖某甲家中示威。经监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别克牌商务车和房屋损失合计462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赖某甲的经济损失4625元,赖某甲对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赖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监价鉴字(2015)第7号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1994)监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2014)鄂监利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亦予确认,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龚某甲伙同卢某甲、龚某乙、龚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监利县白螺镇红山村狮子山旁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半个月,每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五元起注,每局场面达几百元至数千元,通过定点和打杆子的方式非法获利。上述事实,有下列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丙、陈某等人的证言;同伙卢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黄永琪、史某甲结伙扰乱公共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龚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侦查机关在对龚某甲归案前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其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既未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也未有助于侦查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不应认定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在寻衅滋事中龚某甲组织近百人到被害人家中示威的行为,因起诉书未将该行为作为犯罪事实指控,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该行为可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永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三、被告人史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邓南华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