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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831号原告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郫县。经营者XX,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郫县福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