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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富与被告自贡市三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童晓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富,自贡市三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童晓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陈文富,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刘琴,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三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高正治。被告童晓平,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富与被告自贡市三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童晓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文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758.50元,由原告陈文富负担。审 判 长  刘前英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