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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067号原告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7号702室。法定代表人万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珊珊,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4号1702室。法定代表人韩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48073.8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及现金254421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厦门蒙源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48073.8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4760元,由原告厦门圣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