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奎盛因存款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27号申请人张奎盛,男,193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国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奎盛、张国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奎盛、张国强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赵宗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市府前街支行的存款本息,归甲方张奎盛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