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与史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史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719号原告: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风利,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翟业民,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勇,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史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齐河县刘桥镇史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