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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葛开运申请执行景雷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开运,景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葛开运,男。被执行人景雷振,男。关于葛开运申请执行景雷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葛开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葛开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相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