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行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有建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行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有建,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再审申请人刘有建因诉陆川县教育局要求落实公办教师身份、待遇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立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有建申请再审称,刘有建原是民办教师,陆川县教育局在1985年以前整退民办教师时,只是通过口头个人通知方式,没有通过任何组织程序和合法手续,更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依据,而是以计生运动为借口,用行政手段强行整退了刘有建。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涉及民办、代课教师等提出的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当事人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一审裁定对刘有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对刘有建的上诉予以驳回均无不当。刘有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有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有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碧辉代理审判员 杨 钉代理审判员 陈 惠二O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