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诉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565号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4栋建北1号。代表人张彬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翠,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龙华小区33号楼10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XX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诉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欠据上加盖的公章是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第一项目部,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