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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应银娣、陈丹等与应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银娣,陈丹,陈央,应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应银娣。申请执行人:陈丹。申请执行人:陈央。被执行人:应柏泉。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753号应银娣、陈丹、陈央诉应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柏泉尚欠申请执行人应银娣、陈丹、陈央借款8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0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