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朱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特1号申请人魏某某,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被申请人朱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死亡。经审查,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朱某某死亡,故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