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XXX。曾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5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附近,趁被害人付某带孩子玩耍之机,打开其停放在门前的白色马自达3轿车的车门,将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古驰牌皮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港币1300元、LV钱包一个、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家乐福购物卡三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机充值卡六张。上述被盗的古驰皮包及三张家乐福购物卡,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付某。其它被盗财物均已折价人民币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付某陈述、被盗购物卡照片、被告人邢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起获赃物经过、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财物已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且主动交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一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