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海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海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722民初871号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柴海浪。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海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