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丹阳市开发区沸腾热水供应经营部与丹阳市顺峰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开发区沸腾热水供应经营部,丹阳市顺峰美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1088号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沸腾热水供应经营部,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商业街F街12号。经营者孙云革。被告丹阳市顺峰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沸腾热水供应经营部与被告丹阳市顺峰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热水价款76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沸腾热水供应经营部于2014年12月起向被告丹阳市顺峰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供应热水,双方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热水供应合同,约定供水单价为26元/立方米,每满10天结算一次,并明确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2015年4月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热水296吨,合计价款7696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阳市顺峰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沸腾热水供应经营部价款76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连同价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费 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