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鑫与李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李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511号原告张鑫,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东,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李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朝东址在云霄县莆美镇将军大道怡景书香X幢X号房屋一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朝东址在云霄县莆美镇将军大道怡景书香X幢X号房屋一间。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伟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