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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秀婴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秀婴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13号原告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3691467U。法定代表人陈志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孟凡璐,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星秀婴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水田社区大水田工业区一区9号1栋3楼西区(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6182405。法定代表人徐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22元,由原告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