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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增富与李红琴、欧阳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增富,李红琴,欧阳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35号原告唐增富,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兴安县。被告李红琴,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告欧阳昌兴,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增富与被告李红琴、欧阳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琴、欧阳昌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增富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增富撤回对被告李红琴、欧阳昌兴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增富负担。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晨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