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董事长。河南爱厨植物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