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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闫刘军申请执行卢彦龙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刘军,卢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65���申请执行人闫刘军,男,1982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卢彦龙,男,1978年11月14日生。闫刘军申请执行卢彦龙合同一案,本院根据(2014)卢民二初字第18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彦龙按照判决书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闫刘军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